【分析】
袁某和张老汉的关系是一种同居关系,没有夫妻关系,袁某不能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张老汉的遗产。但因为有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张老汉的子女也不能依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的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继承张老汉的遗产。
按《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就此案来说,张老汉先后立有二份代书遗嘱,本应以第二份代书遗嘱为准。可张老汉所立的第二份代书遗嘱不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规定。代书人、见证人没有当场签字,遗嘱存在瑕疵。所以第一份代书遗嘱合法有效,最后按第一份遗嘱执行了。张老汉的子女没有分到张老汉的房产,张老汉的房产被保姆袁某全部继承。
这件事再一次提醒人们,要实现遗愿,遗嘱必须写清楚,必须符合遗嘱的法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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