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外滩22号”租赁迷局:只准展示不许销售
来源:地产中国网综合 2013-03-11 09:13:00 作者:柳九邦
在圣邦发给刘艳的一份邮件中,圣邦方面明确要求,“大楼个别商铺更换租赁合约的事宜尚未完成,如届时因为未能及时换约导致的证照问题,请该商铺活动当日以展示形式出现(不能售卖),否则当天工商部门给到的相关处罚由商铺自行承担。”
“圣邦曾于2012年11月19日发函要求我们与和太鼎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这样才能顺利办理营业执照,”刘艳告诉记者,“但这是不合理的要求,我们判断圣邦可能根本无权将大楼对外出租。”
争议“整体性出租”
2012年12月21日,刘艳委托律师到圣邦公司,要求其出具有权出租该房屋的证明材料,圣邦方面出具了五份材料。
上述五份材料显示,2006年7月,工投将外滩22号12381.99平方米整体出租给太平洋(601099,股吧)旅馆集团公司,同时约定太平洋旅馆不得将该租赁房屋“整体性转租”,后外滩22号由和太鼎接手。此后,这部分物业转手由圣邦公司租下并对外出租,圣邦公司的上级承租方即为和太鼎公司。
刘艳的代理律师认为,工投与太平洋旅馆签订的合同规定,太平洋旅馆可将出租房屋部分转租给他人,但不允许将出租房屋“整体性转租”。据此,和太鼎公司将外滩22号12300平方米出租给圣邦,违反了上述不得“整体性转租”之约定,圣邦出具的五份材料无法证明圣邦有权出租该房屋。
但圣邦方面认为,这五份材料足以证明圣邦对租赁房屋拥有出租权,并且相关租户也借此材料顺利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圣邦回复刘艳的律师函中,圣邦方面表示,和太鼎公司将外滩22号12300平方米转租给圣邦,并保留了81.99平方米,故不存在整体转租的事实。
然而,刘艳的代理律师认为,圣邦这样的说法属于“自相矛盾”。“如果凭此材料可以办出营业执照,那么为什么又要求租户改签合同呢?这81.99平方米与和太鼎承租的外滩22号12381.99平方米不成比例,且留下来的81.99个平方米的具体方位也没有明确,明显是在恶意规避不得整体性转租的条款。”
日前,刘艳已经委托律师将圣邦公司起诉至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合同于2012年12月29日解除,并要求退回租金、保证金并赔偿损失约133万元。圣邦公司出具的反诉状则要求合同于2013年1月10日解除,且刘艳需返还房屋并支付拖欠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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