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钰林说,根据《合同法》第54条,撤销合同必须具有以下理由:一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是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认购合同是不能撤销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但是据调查的情况看,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陈枫所提出的不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非事实,不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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