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岁的陈枫(化名),家住江岸区田园村。前年底,陈枫看中了位于汉阳区龙阳大道68号“朗诗街区”3号楼1102房。
当年12月4日,陈枫与开发商武汉朗诗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该房面积为89.59平米,总房价92万元,优惠后的价格为87万元。协议还约定,陈枫必须在2011年12月11日前与朗诗置业签订正式买卖合同。陈枫随后交了5万元定金。约定2011年12月20日交首付款32万元,按揭50万元。
陈枫称,签完认购协议后不久,才了解到其丈夫已于2009年4月贷款购买过一套房屋,尚有7万元房款未还清,根据国家和武汉的限购政策,她只能贷款34.9万元。随后,她拒绝按协议要求签署买卖合同,请求退还定金未果。
2012年10月31日,陈枫将朗诗置业告上了法院,欲撤销商品房认购协议,并要求返还定金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枫的丈夫虽然于2009年购买过一套房屋,但其使用的是商业贷款方式,根据公积金贷款政策,夫妻双方只要未使用过公积金购房,均视为第一次购房,可首付30%,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因此陈枫声称的公积金政策的障碍其实并不存在,陈枫属于单方面违约。
近日,法院驳回了陈枫的诉讼请求,5万元定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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