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荣指出,在判断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的时候需要严格把握以下两个标准。
一是法律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对于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强调内幕信息的重大性和非公开性。例如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等信息。
二是哪些人构成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一类是传统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监会等职能部门人员、保荐人等;另一类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内幕信息人员联络、接触等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
孙国荣指出,从潘石屹泄露的上市公司中标信息看,由于在潘石屹微博发布之前,有关上市公司并未对外公开该中标信息,故其发布的信息满足内幕信息的非公开性特征。但是否满足重大性的特征,则需要根据合同性质、中标标的金额、该笔交易对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从内幕人员的标准看,潘石屹显然不属于应当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经理等内部人员或监管人员,而是由于交易关系而知晓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当也属于法律上内幕人员的范畴。
“尽管在进一步调查详尽的事实之前,我们无法断定潘石屹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泄露内幕信息,但是从其行为的结果上看,潘石屹的行为确实引起了相关上市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对部分股民的利益产生实质的影响。”孙国荣说。
我国对泄露内幕信息人处罚较轻
关于内幕人员的认定,无论是英美等判例法国家,还是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都将内幕人员分为多个层级。第一层级为基于履行职责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第二层级为基于第一层级人员的泄露而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员,即“第一次情报受领人”,此外还包括因为犯罪行为而获得内幕信息者。最严厉的规定要数美国“IB M收购莲花公司内幕交易案”中,内幕信息传递第六层上的信息受领人都被法院判以内幕交易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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