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石屹的行为到底算不算泄露内幕信息,专家学者也看法不一。有分析人士认为,潘石屹发布的中标金额如果远远低于上市公司的净资产,尚不构成上市公司订立重大合同的行为。
上海师范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黄建中则指出,此事已引起股价明显异动且已成为投资者的重大关切,无论合同金额大小都已经成为事实上的股价敏感信息,即构成“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给市场一个及时的回应和说法,否则就会引起市场的乱猜忌和投资者间的信息不公平。而若上市公司没能及时发布公告,则交易所应当对股票立即停牌。
潘石屹是否属于内幕人员
上市公司属于公众公司,其一旦发生重大调整,将会影响众多投资者及相关公众的利益,因此法律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以及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作出严格的规定。
据北京市朝阳法院法官孙国荣介绍,我国证券法一方面规定上市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披露的义务,对于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信息的标准、内容、披露方式等都做了严格的规定,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另一方面法律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对于提前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性质严重的,构成犯罪,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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