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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后,房屋租赁税等着你
在郑州市全面启动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之前,税务部门常常缺少“房东们”的信息,为了收缴房屋租赁税,有些税务人员甚至会通知承租商户替房东缴税。
河南商报记者注意到,《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凡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且出租人在出租之日起30日内未将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又找不到出租人的,承租人应承担连带纳税义务,缴纳税款。
而在商铺实现更大范围的备案登记后,税务部门基于联合管理的便利,显然掌握了“房东”更全面的信息。
在联合管理的推动下,2012年全年,郑州多个税务部门的房屋租赁税创出新高。
据公开报道,去年以来,某县区税务部门“截至9月底,共入库房屋租赁业税收49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0.98%,增幅位居全郑州市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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