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忧二
优先购买权反转协议
张某与李某是夫妻,结婚后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这套房子的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后来张某去世,李某在未征得张某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就以李某自己的名义通过中介与急于买房结婚的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房屋卖给了王某。之后,王某向李某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并将房屋进行了整体的装修准备入住,并要求李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此时,张某的其他继承人发现了李某的行为,主张李某无权利单方面把房子卖了,并以共有人的身份起诉主张其享有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请求法院确认李某与王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最终,王某在李某与其继承人之间无休止的诉讼中被迫选择放弃购买该房屋。
●法官说法优先购买权应先查清
陈昶屹指出,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在法律上存在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及约定情形的优先购买权等类型。优先购买权由于缺乏公示性,使购房者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合同效力之争或房屋权属之争,甚至可能因为侵害他人的优先购买权而使得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使到手的房屋又可能归属他人。
因此,买房人在买房时,为了避免可能的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追索,除了核实卖房人的权属证明之外,还应当对卖房人的大致身份关系有所了解,比如是否结婚,配偶是否是房屋的共有权人,或者没有配偶,是否因为去世,如果配偶去世,继承人是不是房屋的共有权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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