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市一家银行地方部财务总监则称,一直以来,该行都是被预征所得税,有时按月,有时按季度,最后到年终还要清算的“但往往多收的,也不会退还”。
记者近日在安徽等地调研时,一些企业反映,基层税务机关存在预缴税不规范等问题。
长三角某省一位市级税务部门中层干部表示,基层“预征税”的违法现象肯定是存在的。“有关系的,能跟主要领导打招呼的,就少收点。现在虽然有规定不准预征税,但地方执行上基本都会收。”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靳东升表示,上述案例中前一种行为涉及的“预征税”,指的是提前征收接下来一年或几年的税收,由于透支了企业的未来收益,近年来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多次明确禁止;后一种行为则涉嫌违反相关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但是,依法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是被允许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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