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门:持续开展多形式商品房促销活动,积极试行商品房现房销售

来源:澎湃新闻 2023-10-16 16:20:35

10月12日,据公众号“荆门市人民政府”,近日,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

通知显示,完善大学生购房补贴政策。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未享受荆门市(含县市)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在中心城区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并取得不动产契税完税凭证的,按照每个家庭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的购房补贴。

此外,持续开展多形式商品房促销活动。各区要全面摸清本地教师、医务人员、多孩家庭、进城农民、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产业工人等重点群体的住房需求,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综合性支持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结合商品房销售特点,采取线上线下、房交会与装饰装修以及家居展示相结合的方式,定时定向举办多主题综合性房交会,促进房地产业及配套行业联动快速消费。指导房地产业协会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大力推行“线上选房”,为购房群众提供全天候的线上看房、选房、咨询、认购等服务。

调整商业性个人房贷利率方面,对符合国家阶段性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阶段性调整为不少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40个基点。

通知还提到,积极开展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稳妥推进、以点带面”的原则,对新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优质地块,积极试行商品房现房销售。对试行商品房现房销售的项目,给予财政、金融、税收、土地规划等优惠政策。

以下为政策全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23〕29号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市直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稳经济一揽子措施及接续政策有关要求,扎实做好“三稳”“三保”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高质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已供土地加快开发。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出让土地,可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要求时,再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对已批未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对项目未建设部分方案进行适当调整优化。加强已出让土地开发建设的监督检查,开展中心城区“已供未建”“久建未完”项目专项清理行动,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模、开竣工时间等开发建设,推动项目尽快上市销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审批局,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

二、积极推进“拿地即开工”。支持建设单位在地块规划条件下达后、竞标土地前,进行规划建筑方案和施工图设计、送审。市自然资源部门先行审核通过规划建筑方案的,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并办理人防手续后,同时发放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压缩企业开工前办理相关手续时间,增设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积极试行对建筑工程“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单独核发施工许可证,推动项目早开工、早落地、早达效。(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审批局、市国动办,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

三、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鼓励增设居住区配套设施,继续实行保障性住房、社区用房、养老用房、幼儿园无偿建设移交,其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对2023年1月1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规定(标准)配建并无偿移交的物业用房、配电房、公厕、生活垃圾收集房(站)、快递存放室、燃气热力供水地面调压用房等公建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对小区建设的景观走廊、风雨连廊、景观亭、地面景观构筑物、建筑外墙外保温层、外装饰材料层凸出混凝土结构外表面的水平截面积等,不计入项目容积率。鼓励合理利用地下停车库多余空间,在不影响地下交通、停车、消防、人防功能、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用作储藏室、工具间等非居住用途,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审批局,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

四、优化房屋征迁安置政策。集中建设一批城市更新和危旧房改造项目,定期公示更新改造总量。优化征迁政策,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中涉及的房屋征收,原则上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发放安置房票等货币化为主的方式实施安置,各区可结合实际给予购房优惠。未开工建设的安置房,原则上以货币化安置为主。积极建立安置房源超市,分类整理各类可供安置的商品房保障房,有效满足被征迁人多样化安置需求。房票安置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控集团,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

五、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配套措施,引导市场主体利用自有商品房项目,参与先租后售试点。在产业园区,原则上不再分散建设生活配套服务设施,鼓励将同一产业园区中多宗工业用地项目的双控指标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

六、盘活存量商品房。允许将商业用房等非住宅类存量商品房按规定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租赁住房,盘活商办类商品房。利用商业用房等非住宅类存量商品房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可享受与住宅同等的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支持各区回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和安置房。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各类主体收购、改建房地产项目用于租赁住房提供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人行荆门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荆门监管分局、荆门供电公司,各商业银行,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

七、调整商业性个人房贷利率。对符合国家阶段性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阶段性调整为不少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40个基点。对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自2023年9月25日起,借款人可以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该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亦可协商变更合同约定的房贷利率加点幅度。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新发放贷款的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责任单位:人行荆门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荆门监管分局,各商业银行)

八、优化预售监管资金使用。允许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声誉风险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决策,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保函置换的监管额度内资金必须封闭运行,只能用于对应楼栋的工程建设。住建、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责任,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预售监管资金规定拨付资金,坚决防止因资金监管不到位引发新的风险。(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荆门监管分局、人行荆门分行、市地方金融局、市住建局)

九、积极开展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稳妥推进、以点带面”的原则,对新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优质地块,积极试行商品房现房销售。对试行商品房现房销售的项目,给予财政、金融、税收、土地规划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审批局、市国动办、人行荆门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荆门监管分局,各商业银行,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

十、完善保交楼项目配套贷款政策。持续推动金融机构有机融入“一楼一策一专班一银行”机制,积极向总行和省分行争取专项支持,对牵头项目逐一制定完善融资方案,加快资金落地投放。在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放时,探索将商业银行对“保交楼”专项借款项目配套贷款投放情况纳入考核指标,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保交楼项目配套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行荆门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荆门监管分局、市地方金融局、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商业银行,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

十一、完善大学生购房补贴政策。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未享受我市(含县市)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在中心城区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并取得不动产契税完税凭证的,按照每个家庭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的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

十二、持续开展多形式商品房促销活动。各区要全面摸清本地教师、医务人员、多孩家庭、进城农民、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产业工人等重点群体的住房需求,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综合性支持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结合商品房销售特点,采取线上线下、房交会与装饰装修以及家居展示相结合的方式,定时定向举办多主题综合性房交会,促进房地产业及配套行业联动快速消费。指导房地产业协会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大力推行“线上选房”,为购房群众提供全天候的线上看房、选房、咨询、认购等服务。(责任单位: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荆门广播电视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7日

(责任编辑:孙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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