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解读

来源:北京日报 2021-06-24 07:54:13

2021年5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这部法规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条例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要像绣花一样精细”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落实新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考虑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不同特点、用途,以及不同区域功能特点和风貌要求,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平衡保障城市活力和严格规范管理之间的关系,为实现精细化管理,建设高品质的城市公共空间提供了重要保障。

一、立法工作情况

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以及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近年来,本市开展了对于违规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的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为总结治理成果,固化好的经验做法,解决本市在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方面存在的粗放有余、精细不足问题,市领导多次批示要求认真做好相关立法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迅速研究部署,2019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同意立项。2020年11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讨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在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城建环保办、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委组建立法工作组,多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立法意见建议;就相关问题书面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书面征求市人大法治建设顾问意见。2020年11月、2021年3月、5月,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次审议。在常委会审议阶段,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先后三次开展实地调研,就商业街区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的设置征求意见。

2021年5月16日,蔡奇书记专门听取了《条例》立法工作情况汇报并提出了修改建议;5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市委常委会进行了审议。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五十七条,分为总则、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立法目的

制定这部法规,专门对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设置管理进行规范,主要的立法目的在于落实新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新版总规提出,要加强城市设计和风貌管控,建设高品质、人性化公共空间;并强调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要优化升级王府井、西单、前门传统商业街区业态,加强管理,改善环境,提升公共空间品质。因此,条例在第一条开宗明义,对这一立法目的进行了专门的表述,以城市总规为根本遵循,将有利于合理规划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

(二)基本原则

近年来,本市对违规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进行了有效治理,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消费提档升级,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条例在严格规范管理的同时,还需要注重保障城市活力。为此,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坚持保障城市活力和严格规范管理相结合,遵循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管理原则,以及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并符合安全牢固和节能环保等要求的设置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条例在后面各章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有相关条文予以体现和落实。

(三)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

为了进一步提升首都城市治理水平,条例考虑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不同特点、用途,以及不同区域功能特点和风貌要求,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模式。

一是,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实行“规划”管理。条例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作为管理手段,不实施行政许可,力图减少寻租空间,减少行政权力对商户自主经营的干扰。为此,通过构建户外广告设施规划体系,对不同层级规划的编制主体、审批程序、公开征求意见要求、主要内容和规划期限作出规定;划定禁止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设置规划的户外广告设施提供设置载体;同时,对新型、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电子显示装置、车身和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行为作出规定。

二是,对牌匾标识的设置实行“规范”管理。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和特定区域的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为进一步激发商业活力,规定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区域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指引,商业街区的设置指引,应当符合街区功能定位,突出文化特征与地方特色,体现商业街区活力,为经营者自主设计牌匾标识提供创意空间,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为进一步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规定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固有的固定式牌匾标识,应当原貌保留等。

三是,对标语宣传品的设置实行“许可”管理。明确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经过许可,并规定了许可办理的期限、设置的要求和相关设置规范。

(四)转变政府角色,强化各方责任

城市精细化管理是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城市要实现精细化管理,关键在于政府角色的转变,要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为此,条例作出一系列规定,督促政府部门践行精治、共治、法治理念,凝聚社会共识;以安全为目的,强化各方责任,共同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一是,为保障商业经营者等的合理需求,督促政府尽快实现规划全覆盖。条例规定“新建街区的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与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建成区尚未编制规划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完成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编制工作,即时向社会公布。”

二是,健全信息化手段,更好为管理对象提供服务。条例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利用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管理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对设施规划、设施设置、巡查维护、安全管理、违规治理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三是,强化对户外广告设施等的安全监管,维护公众利益。条例专门设第五章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一方面对管理对象提出五项安全管理责任和四项日常维护责任,另一方面强调政府部门与基层政府实行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制度、巡查制度和执法共享机制。

四是,提高违法成本,惩治非法获利,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违法设置的行为依法采取罚款和强制措施;对为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提供载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处罚。

(责任编辑:王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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