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青岛楼市】年终回顾 这一年青岛楼市大事记

来源:青岛日报 2020-12-30 17:43:05

售楼处暂停销售

1月27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扎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暂停商品房集中销售活动。

复工复产

2月4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2020年春节后建设工程新开工及复工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全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建设工程一律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新开工及复工。

房地产分时分批开盘选房

2月26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知,明确疫情期间开盘项目全面推行网上报名制度,实行差别化分时分批开盘选房。

城阳区推出共有产权房

3月中旬,青岛市城阳区出台了《关于吸引人才享受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从房源和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减轻人才购房压力。《意见》提出,从房源和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减轻人才购房压力。在区域内统筹优质商品住房,面向从院士到大专学历等各类人才开放。根据青岛市确定的人才七个层次,对不同层次人才购房时由企业承担购房总价的20%或30%,与企业共有产权。

青岛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认房又认贷”

5月9日,《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正式执行,对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其中,申贷条件从认贷次数调整为“认房认贷”,即申请我市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青岛老楼加装电梯 或将告别“一票否决权”

8月14日,青岛发布《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最大的亮点,调整了加装电梯征求意见的比例范围,从“一票否决”变成了“双三分之二”同意就可以申请加装电梯;同时,新规还优化了审批流程,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创新使用定制新型电梯等做法。

青岛对存量房网签 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10月12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对《青岛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要求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实名并注明所在机构及门店信息,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价格等内容,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青岛可先验房后交费再收房

11月13日,记者获悉,《青岛市新建商品住宅交付流程指导意见》日前正式印发。该文件中最大的亮点为明确了先验房后交费再收房的商品房交房顺序,并且要求建设单位在新建商品房交付前必须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保证交房即具备办证条件。该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霸道物业不退出最高罚十万

11月1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待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该条例对物业服务进行了明确规范,包括车位如何管理、共有物业营收如何分配等也进行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其中,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不移交有关资金、资料和物品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发布

11月24日,我市对西海岸新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范围内户籍家庭、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申请条件、补贴和租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在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方面,规定了人均月收入低于810元(含)的家庭,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人均月收入高于810元低于1693元(含)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确定。

青岛8520套人才住房启动配售

2020年12月3日开始,我市将陆续启动28个产权型人才住房项目的公开配售工作,共涉及房源8520套,为历年来房源最多的一批。高新区因房源数量较多(4386套),按照全市统筹、区域优先的原则,在优先面向本区域符合条件的人才配售的同时,还要面向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才配售。

青岛将推出落户新政

12月14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扩大会议,明确五大类落户途径,即人才落户、居住落户、亲属投靠落户、赋权激励落户和稳定就业居住落户,提出了一系列重磅措施。其中,居住落户方面,在我市取得居住性质的合法产权房屋人员(含已办理网签),可申请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青岛经适房可申请变更为商品房

12月1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有关事宜的通知》,这一政策对备受关注的经济适用房上市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提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照自愿原则,可通过补缴土地收益价款取得完全产权,住房性质由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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