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四十年 见证者说|王伟:改革开放四十年 中国经济法治建设成就斐然

来源:中国网地产 2018-12-18 16:57:58

1978年,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中国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历史征程。40年来,中国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作为改革开放的亲历者与见证者,他们的人生与改革开放40年风云起伏牢牢绑定。为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中国网地产推出【改革开放四十年 见证者说】听见证者讲述40年波澜壮阔,共同奋进新时代。点击进入专题【壮阔东方潮 奋进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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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时指出:“改革开放这场中国的第二次革命,不仅深刻改变了中国,也深刻影响了世界。”

2018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年,也是中国厉行法制四十年。

1978年,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会上作出了两项极为重要的决定:一是将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心由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二是发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号召,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工作方针。

从此,中国的法治建设开始恢复重建、持续发展、形成中国特色。2011年,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国已经建设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此后以2012年中共十八大为历史节点,中国步入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部教授、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认为,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法治建设成就斐然。当前,中国已经是一个法治大国,但还不是一个法治强国。“当前的法治大国地位,可以集中体现在立法数量、法治专门队伍规模等方面。中国的法治还不强,则更多地体现为立法质量还不高,法律实施的状况还不理想,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还需要不断加强。”王伟说道。

经济法治成绩斐然

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也是经济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过程,两者相辅相成、互动发展。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经济体制改革具有明显的历程阶段性、变革节奏性和发展上升性。经济法治建设对经济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的能动作用,但长期表现出体制跟随性,每当经济体制发生性质上和重大结构上的变化,经济法治建设的目标与重点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

谈及四十年来经济法治的成就,王伟以经济立法为例,重点提到了五个领域的成就:

在市场主体方面,我们制定了比较完整的企业立法体系,尤其是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企业主体立法,与国际上高度接轨。

在交易和投资方面,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力量,法治要保障市场力量的发挥。王伟认为,民商法确立了市场交易和投资的基本法律框架。其中,人格权法使得人人都可以享有平等权利,为市场交换奠定了人格自由的基础。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法,还保护人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供相应的权利救济,权利人因为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害都可以得到相应的金钱救济或精神损害赔偿;物权法确立的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等,使人们可以凭借对物的产权进行物质交换,为交易和投资奠定基础;合同法规定了相应的合同制度,包括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等,这就提供了一个交换的规则,使市场经济能够在合同法的规范之下顺利进行,提高了交易效率,促进了交易安全。除民商法外,其他法律制度(如: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票据法、海商法等),也为特定领域的投资和交易关系提供相应的交易规则。“市场经济的法治化,就是要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为基础,依靠民商法律体系构建私法秩序。”王伟说道。

在市场规制方面,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要靠市场主体在市场运行过程中不断地根据价格信号和竞争规律的要求展开竞争。但在市场运行中,不正当竞争、垄断等破坏竞争的行不断的产生。由此,《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竞争秩序的法律应运而生。其中,《反垄断法》是规制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在市场经济中,经济发展应该更多地交给市场按照竞争规律去实现,因此要更加重视发挥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律的作用”。消费者是整个市场经济发展的源头活水,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市场经济就难以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法律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互联网领域消费者的保护出现了很多问题,即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对于规范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推动互联网领域的消费者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在宏观调控方面,现代国家都非常注重宏观调控,注重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调控市场。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必须将政府的宏观调控权纳入法治轨道,避免宏观调控的任意性,防止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损害。宏观调控法律在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法律地位的前提下,要求政府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依法采取相应的宏观调控措施,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我国在财政预算、税收、金融等领域制定了大量立法,为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作为一个公有制国家,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按照法治的要求,国有企业要纳入严格的法治轨道,通过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预算法等法律进行法律规制。

部分领域的经济法治方向

关于经济立法问题。当前,我们已经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律体系。王伟指出,我国的经济立法,应当从过去追求速度、追求规模的立法模式向追求更高质量的立法模式转变。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初,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无法可依,于是我们开始了大规模的立法进程,呈现出数量追赶型的特点,从而补齐立法供给不足的短板。而到了今天,就需要更加关注立法质量的提升,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不断完善经济法律体系,提高经济立法质量。

关于政府经济管理的法治化。当今中国的发展,呈现出“时空压缩”的特点,发达国家和地区用了几百年的时间发展经济,在几百年里面又从容不迫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当中存在的问题。相比较发达市场经济体,中国的改革开放到现在也就四十年,中国通过四十年的发展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和矛盾也不断产生,时间和空间都好像被压缩了。为了解决现实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需要政府积极有为,但这也可能导致政府偏好行政手段的使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治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

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问题。企业诚实守信地经营,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责任,更是一种基本的法律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旨在通过对消费者加以特别保护,纠正消费者和经营者力量的不平衡状态,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构建良好的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权利,呵护好消费者对市场的信心,仍然是我国未来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关于农村土地问题。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主要关注的是土地归属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是从重视物的归属到重视物的利用的方向发展。土地法律制度要维护好土地的公有制地位,这是由我国公有制国家的政治属性所决定的。但是,法律也应当更加关注土地的经济属性,注重土地的流转和利用。法律要进一步强化对农村三块地(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村建设用地)的保护和利用,构建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相协调的“三权分置”格局,鼓励更多的市场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去经营土地,提高农业经营效率,促进农业产业化,推动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关于房产税问题。房产税的目的是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发展。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房产税法应当由全国人大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鉴于房产税涉及重大的利益调整,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其立法需要慎之又慎。

关于保障住房问题。王伟认为,由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其定位应当是提供基本保障。“要保障社会个体基本的生活维持权和尊严,兼顾好贫富之间的利益的平衡,维护公平正义。”“当承租人有能力改善自己居住条件的时候,应当主要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改进”。

关于金融安全法治化问题。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新时期的三大攻坚战,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是重中之重。对此,王伟认为,安全不是静态的,是处在变动中的动态过程。“安全是人类社会社会所追求的重要价值观,没有安全就没有基本的人权,没有安全就没有发展。”金融市场准入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首要关注,金融市场运行则要实现有效的审慎监管、维护好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金融市场退出,包括金融企业破产、投资者保障、国家救助等问题要纳入法治化轨道,有效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平。至关重要的是,国家要形成符合国情的金融安全战略,运用相应的法律手段推动国家安全战略的实施,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当前,需要尽快制定《外国投资法》,构建相应的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审查机制,为国家安全审查提供充分的法律根据。

作为改革开放四十年的见证者,对于未来经济法治的展望,王伟认为:“经济法治要体现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高度统一。形式法治是纸面上的法,提供了社会应当遵循的规则体系,承载了社会共识和公共意志。但实质法治则是现实中的法,它旨在通过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我们践行法治的落脚点和基本目标。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竞争环境和消费环境,是新时代背景下经济法治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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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部王伟教授认为,中国40年来的法治建设是成绩斐然的。经过改革开放40年来的法治建设,中国当前已经是一个法治大国,但还不是一个法治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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