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任妻子与一套房子的纠葛

来源:新民晚报 2018-11-23 16:50:02

原标题:两任妻子与一套房子的纠葛

胡老先生和马阿姨虽有一女但还是离婚了,之后胡老先生又再婚。

一公司老总看中胡老先生的技术,请他一起开公司。胡老先生考虑后,辞职做起了生意。其间,胡老先生为公司挣了不少钱,为工作方便,老总让胡老先生一家住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内。后作为奖励,他将这套房送给胡老先生。当时这套房有银行贷款,一直没去过户。但胡老先生和再婚妻子一直住在这套房里直到妻子过世。之后,马阿姨和胡老先生复婚。胡老先生提出想把所住房的产证办下来,也想立个遗嘱。这样,胡老先生、马阿姨和那位公司老总一起办理了这套房的产权过户手续,双方在中介参与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胡老先生决定自己只保留这套房10%的产权份额,另90%给妻子马阿姨。这套房的产权也是按这个比例登记的。胡老先生另立一份遗嘱,明确房屋产权已落实,在他百年之后,由儿子和女儿均等继承。胡老先生过世后,矛盾来了。胡老先生和去世妻子所育的儿子,将马阿姨和她的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这套房属胡老先生和他母亲赠与取得,并进行法定继承。

《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的财产依法需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本案中,公司老总虽在胡老先生和前妻居住使用这套房期间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但双方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上述规定,赠与合同在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才生效,然而,直至前妻死亡时,这套房仍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胡老先生和亡妻实际未取得这套房屋的所有权。

事实上,公司老总是在胡老先生与马阿姨复婚后,才通过买卖方式将这套房登记至他们两人名下,且对变更登记后的权利人也未提出异议,这可视为对赠与对象的改变,并实现了物权的转移,胡老先生和马阿姨由此取得这套房屋的所有权。而且对于现在登记为按份共有,为两人自行对房屋产权份额的分配,于法不悖,应得到法院的认可。

鉴于胡老先生已死亡,他在这套房中享有的产权份额依法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因胡老先生生前留有遗嘱,故他在这套房屋中享有的产权份额应由儿子和女儿均等继承。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了胡老先生儿子的诉讼请求,确认这套房屋归马阿姨一人所有,马阿姨分别支付自己女儿和胡老先生儿子一定金额的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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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任妻子与一套房子的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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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间,胡老先生为公司挣了不少钱,为工作方便,老总让胡老先生一家住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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