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即将施行 下调至“双95%”利于项目推进

来源:深圳特区报 2018-11-14 14:17:08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冯庆 见习记者 张思奇 通讯员 孟振 柳春畔)近日,《深圳市罗湖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由罗湖区政府正式印发,将于本月18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据悉,与今年6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需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8%以上且占总数量98%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相比较,此次《办法》明确将“双98%”下调至“双95%”,由此将更有利于棚改项目的推进。

据了解,该《办法》包括9章56条,分别从总则、职责分工、项目申报与审查、确认实施主体、项目前期工作与意愿征集等9个方面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提出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意见征集阶段,由“双98%”降至“双95%”,即意愿征集阶段,需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5%以上且占总数量95%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后,项目继续实施;签约补偿阶段,要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5%以上且占总数量95%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后,才能继续实施,否则项目将被终止,调出年度实施计划,且5年内不再启动该项目棚户区改造工作。此外,《办法》将补偿签约期限由“取得主管部门准予备案意见180天内”修改为“补偿签约期限原则上为12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专家分析,相对于深圳市城市更新政策规定的“双100%”门槛,罗湖区针对自身情况,将相关比例下调至“双95%”,与宝安等行政区持平。相对降低门槛,这对于罗湖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推进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有效引导辖区老旧住宅小区居民选择棚改模式进行拆旧建新,未来项目实施因签约权利主体无法达到100%同意而无法继续的情况将得到有效改善。

此外,根据该《办法》,在协商补偿期限届满情况下,对于继续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未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如涉及违法行为的,将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该《办法》还确定了棚改项目的申报主体是辖区街道办事处,明确了街道办事处申报时应满足的条件;提出了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其他企业也可以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棚改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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