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未尽告知义务或构成违法
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因此,只要租户知情、同意,建立在双方意思自治基础上的“租房贷”不仅合法,反而是一种互利行为。但中介未尽相应的风险提示义务,甚至在租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引诱”租户签下贷款合同则可能构成违法。
最近几起针对蛋壳公寓的投诉曝光显示,中介公司在为租户办理贷款过程中,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且单方面“霸王约定”押金只退30%。而这些投诉所涉及的合同,虽然有分期贷款规则说明,但都在不显眼的位置用较小字体显示。广大租户所不满的,就是中介销售人员没有告知他们租房合同包含有贷款条款。
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该条款规定的“合理的方式”进行进一步细化,即为“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在最近媒体曝光的几个有关“租房贷”的案例中,所有投诉人都表示,中介提供的是格式合同且完全没有告知是在为其办理贷款。
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显然,根据该法律规定,中介未告知租户办理“租房贷”的风险而要求其签下包含格式条款的租房贷款合同,应当认定上述格式条款无效。
更有甚者,有的中介直接明目张胆地“骗贷”。有媒体报道,武汉4名女租户在提出用现金支付首笔房租和押金时,中介业务员称“公司规定不能用现金交房租”,必须通过公司平台扣款。于是,业务员以方便退押金的名义要走了她们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其中一名女租户看到,当时业务员打开的网站页面是惠人贷,但对方解释说是公司平台,后来才知道这是在用租户的身份注册。随后,这些租户便收到了催款提示短信,原来中介已为她们分别办理了惠人贷10期分期贷款业务。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法也有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中介以“必须通过App平台交房租”“零押金是针对VIP用户的特别优惠”等冠冕堂皇的理由,恶意欺骗不知情的租户在与其合作的贷款平台上办理贷款,实际上可能已经构成欺诈,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如何使“租房贷”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良性运行?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既要加强监管,严厉惩治不法“租房贷”,也要允许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依法开展房屋租赁贷款分期业务。另一方面,中介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依规开展经营业务,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保护租户知情权、选择权。此外,对于“被贷款”的租户,一旦发现自身权益受损,应注意保存相关电子证据和合同文本,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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