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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8-08-29 08:00:11
刑诉法修正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缺席审判制度不限于贪污贿赂案件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今年4月25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一审。一审稿中拟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程序。本次二审稿中则明确,缺席审判制度可不仅限于贪污贿赂案件。
缺席审判范围拟扩大
修正案草案第二百九十一条明确,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应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草案二审稿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明确检察院先行拘留是在案件移送后
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人民检察院采取先行拘留措施是在案件移送前还是移送后,表述不清楚。
草案二审稿明确,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对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应提量刑建议
草案一审稿对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作了规定。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在起诉书中就主刑、附加刑、刑罚执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二审稿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等特定情形外,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辩护人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关注
电子商务法草案分组审议
“必须充分考虑对平台追责问题”
8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电子商务法草案,不少委员针对草案中有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条文提出了建议。
有委员建议,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的投诉及反馈机制。当消费者及其亲友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请求帮助时,在不违背相关法律制度的前提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给予适当的帮助。
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补充责任”
草案四审稿第37条明确,“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审稿中,对上述条文的规定是“承担连带责任”,四审稿改为了“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我认为修改了以后,使原来的电商与消费者权利相平衡的状态被打破了。”徐显明委员说。他说,修改后减轻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等于是加重了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责任,减弱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蔡昉委员也持相同观点。他说,在电子商务的三方中,最弱势的是消费者,第二弱势的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保护消费者应该是第一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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