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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
从小就智力差 家人不认可老人“卖房”
1999年,有着城镇户口的曹先生与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村民龚大爷签订了一份《房基地转让协议》,之后曹先生在这一宅基地上建房。2010年,曹先生所在村开始拆迁,上述宅基地上的房子可以获得两套回迁安置房。自知城镇户口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于是,曹先生和龚大爷在2012年7月,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原宅基地上建筑为曹先生投资所建。经二人商议,龚大爷同意一套回迁房归曹先生所有。
2015年,回迁房建好了,但龚大爷的家人却不认可曹先生手中的协议。龚大爷的妻子许大妈,作为丈夫的监护人,将曹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2012年的协议无效。许大妈在庭审中称,龚大爷从幼时起,一直智力低下,因为兄弟姐妹多,家庭经济条件差,父母也未为其进行治疗。许大妈认为,2012年的协议已经远远超过了龚大爷的认知和行为能力,并且自己作为监护人,对龚大爷这一该行为也不予追认。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龚大爷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2016年9月29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龚大爷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据此,如果2012年前后没有导致龚大爷智力损害的致病因素存在,可以推定其2012年同样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判决
老人是限制能力人 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原告在2012年7月与被告签订《协议》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原告的监护人明确表示不对该协议进行追认,故该协议应属无效。法院判决支持了龚大爷家人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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