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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
80多岁老夫妻卖房 不履约被起诉
和上文李先生购房经历类似,韩女士和丈夫也是在2016年上半年跳进了购房潮。通过中介公司,他们在东城区看中了一套二手房,房主是80多岁的赵大爷夫妇。
2016年3月13日,韩女士与赵大爷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480万元。同日,赵大爷的老伴张大妈作为房屋共有人,也在同意出售房屋证明上签字。
房屋评估报告出来之后,赵大爷向韩女士承诺,最晚于2016年5月6日前配合办理银行面签手续。
但过了最后期限,赵大爷仍未履约,韩女士和丈夫将赵大爷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截至过户之日的违约金。中介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了庭审。
庭审时,因为赵大爷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他的老伴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被告张大妈说,2016年3月13日,韩女士与中介人员直接上门与自己老伴协商房屋买卖事宜,“我老伴已83岁高龄且有脑梗死,韩女士和中介未充分说明合同内容的情况下,他由于认知能力的限制,作出了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签订了合同。”
原告韩女士则称,签约当天,李大爷意识清醒,知晓所签合同为出售房屋。韩女士还提到一个细节,“签合同那天,因成交价格比挂牌价贵了1万元,李大爷对此还表示很满意。”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大妈申请了对老伴签约时及现在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7年6月5日,北京安定医院出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大爷临床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受所患疾病的影响,认识及意思表达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但鉴定意见同时认为,关于李大爷签约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因鉴定材料不充分,不受理该事项鉴定。
2016年6月30日,法官来到李大爷家中,李大爷能正常理解谈话内容,并签字确认,而且,李大爷再次表示不同意出售涉诉房屋。
判决
签合同时状态是关键
继续履约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及6月30日李大爷谈话时的认知状态,法院对二被告所称“李大爷签约时对合同内容不知情”的主张不予采信,况且作为房屋共有产权人的张大妈在同意出售房屋证明上签了字,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韩女士的诉求,判决李大爷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截至过户之日的违约金。在这一案件中,老人被鉴定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足以对抗合同,签订合同当时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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