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新政出台 涉及供电、教育配套等细节

来源:大众网 2018-06-04 16:51:39

大众网济南6月4日讯  综合验收周期长导致的延期交房问题,是近几年购房者投诉的热点,也是让开发企业头疼的难点。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今天,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优化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条件,通知对小区供电、自建新能源供热、开发项目配套设施的验收及移交等方面都做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据了解,我市自2011年4月实施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制度以来,商品住房功能不断完善、品质大幅提升,但在竣工综合验收过程中,因供电设施施工与验收周期长等问题造成的延期交房,常常让房地产开发企业感到头疼。


为减少延期交房带来的购房者权益受损,维护社会稳定,同时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6月4日,济南市城乡建设委下发《通知》,明确办理综合验收备案实行供电验收告知承诺制度。


承诺6个月内满足正式供电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可先行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根据《通知》,暂未接入正式供电但具备临时用电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6个月内满足正式供电条件的承诺书,并提供供电施工合同及相关缴费证明,即可先行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承诺时限到期后,仍不具备正式供电条件的,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整改,并将失信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企业后续项目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度。


“出台此文件之前我们已做过充分的调研,发现多数开发项目在交付使用前,供电设施已通过验收,只是因不具备正式电接入条件,无法取得供电验收合格证明,一般项目在三个月、最多六个月都能完善。”据市城乡建设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此次调整优化一方面是为企业“减负”,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也是考虑业主装修及入住问题,防止部分学区房业主因供电原因无法办理交付,影响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规范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教育配套等验收及移交


此外,《通知》还明确,开发项目涉及教育配套设施验收、移交的,只需提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教育设施移交协议书》即可申请办理首期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具体移交工作由开发企业按照与相关主管部门签订的代建协议实施。


2017年以来,相关部门先后制定出台了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等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各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各类配套设施用房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核实、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上述文件下发前,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等设施建设和移交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未作明确要求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办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应提交配套设施《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配套设施用房不改变规划用途及移交承诺书》。具体移交工作由开发企业按照承诺事项,与相关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职能部门对接实施。


上述文件下发后,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等设施建设和移交在土地出让条件中已作明确要求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办理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应提交配套设施《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具体移交工作由开发企业按照与相关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职能部门签订的移交协议实施。


开发商自建新能源供热将列入购房合同


开发商自建新能源供热将在购房合同和验收环节予以规范。记者从市城乡建设委获悉,本月起商品房合同中的供热方式条款将修改为热源方式,增加分布式新型清洁能源供热,避免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发生纠纷。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清洁能源供热技术的推广,城市供热方式呈现多元化发展,达不到集中供热条件的开发商采用自建清洁能源供热的方式解决供热需求,而目前我市正在使用的制式网签合同模板中关于“供热方式”的四个选项中,热源性质未包括新能源供热方式。这就造成了个别项目因因商品房合同中对热源未明晰是集中供热还是自建新能源设施供热,导致进入采暖季后购房业主与开发企业产生纠纷的事件发生。


为使上述分类更科学,区分供热企业性质,防止服务纠纷发生,市城乡建设委对开发企业销售合同模板中的供热采暖系统及其他节能设施做出修改,将供热方式改为热源方式,原商品房合同中四种热源方式改为城市集中供热热源、分布式新型清洁能源供热,以及其他热源方式。相应的,供热服务企业改为“城市集中供热企业”或“其他企业”。


验收环节,市城乡建设委要求,开发企业在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时,项目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采取自建新能源供热设施的,其自建供热设施需进行图纸联审,购房合同需明确项目供热热源方式及供热企业名称。供热验收由企业提交申请后,建设主管部门协助委托供热行业专家对项目供热工程进行验收,并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要求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供热工程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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