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业百万亿资管业务 将结束野马脱缰的历史

来源:成都商报 2018-05-03 14:30:46


□莫 非(知名财经评论员)


《意见》表明我国资管业将迎来统一强监管时代,资管新规将成为改写中国金融业资管业务发展现状的“掘墓人”


资管新规发布产生重要而深远影响重点区域应属商业银行和信托机构


最近,央行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作为首部由多部门起草、对大资管行业进行统一监管的纲领性文件,被业界视为资管领域的“宪法”。这是我国金融生活中又一重大历史事件,它标志着对资管业务强调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和协调监管理念即将进入实质运行阶段,也表明我国资管业将迎来统一强监管时代,更说明我国金融业资管业务从此将迎来新的发展格局。可以说,资管新规将成为改写中国金融业资管业务发展现状的“掘墓人”,也将成为掀开中国金融业资管业务新序幕的推动者,中国金融业百万亿资管业务将结束过去野马脱缰的历史。


综观《意见》,其核心内容和焦点重点集中在打破盈亏“兜底”、消除业务层层交叉、实行资产净值管理、统一资金比例要求、消除资金池业务、提高投资者门槛等六大方面。其目的在于堵住金融机构利用资管业务进行非法牟利的任何通道,消除借通道“变换马甲”的任何动机,彻底遏制住资管业务中种种弄虚作假行为。而且,在打破盈亏“兜底”方面,重点要求防止资金转移用途,实行“一站式”监管,让相应理财资金配对相应产品项目,提高理财业务透明度,将所有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真正引向“去杠杆、去刚兑、去通道”发展轨道上,最终促进资管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很明显,资管新规确定了行业统一监管标准,有利于为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提升公众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信心。上述这些效果应是央行等四部门发布《意见》政策的最大目的。


毋容质疑,资管新规发布对所有金融行业资产管理业务都将带来深刻的影响,但从目前看,产生重要而深远影响重点区域应属商业银行和信托机构。


从商业银行方面看,根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2017)》显示,截至2017年底,银行理财规模达到29.54万亿元,其中保本产品的存续余额为7.37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24.95%;非保本产品的存续余额为22.17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75.05%。显然,打破银行盈亏“兜底”和废除“资金池”的规定,无疑对银行业带来深远影响:一是银行理财业务规模将会呈总体收缩趋势。《意见》规定银行机构不得在资产管理业务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再给予保本承诺等等,使投资者“旱涝保收”的格局将被打破,会极大地增强投资者顾虑。加之实行投资者净值管理,提高了理财产品投资门槛,意味着理财产品每天都将接受市场考验。二是对中小银行影响较大,因为中小银行吸收存款能力弱,此前很多是靠大量发行理财产品来稳定信贷资金来源。加之银行借助通道实现资金加杠杆、延长投资期限等行为难以为继,必然会对资管业务带来较大影响。三是对银行资金成本带来一定影响。为了打破资管新规带来理财业务收缩的僵局,商业银行可能会利用央行放宽存款利率上浮限制而纷纷上浮存款利率的手段稳定储户,这样势必会增加商业银行组织资金的成本,对商业银行经营盈利带来不利影响。可见,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产品的考验最大,银行业在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都将经受市场的考验。


但具体对不同的商业银行,产生的影响或幅度又不一样:一方面,对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冲击或负面影响有限。多数上市银行,理财业务收入在总营收占比不到5%,虽然往后资管规模可能会出现下降,会影响银行的理财业务收入,但据有关机构披露,对营收的影响预计不超1个百分点,影响偏小。而且,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背靠母银行得天独厚的资金和客户优势,有望成为资产管理行业的“新贵”;且国有大行由于资金实力雄厚可加大投资理财业务研发,充分运用智能投顾的手段,可有力助推资管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对城商行和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影响较大。因为相比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两类银行属中小商业银行,吸收存款业务的能力处于弱势,加之中间业务转型受多种因素制约,呈现比较缓慢态势,过去把吸收资金的重心放在发行各类理财产品等资管业务上,而此次打破盈亏“兜底”的做法,使商业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永远消失。同时,消除“资金池”使得中小商业银行无法将开展资管业务得来的资金再进行其他运用或投资,使投向高风险、高获得的监管套利之路被封死,无疑会限制其资金来源的扩大,最终影响资产业务的做大。


对信托业的影响也非常巨大,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统计,截至2017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26.25万亿元。很明显,信托业资管业务是资管新规涉及的重要区域,资管新规实施之后,由于信托机构对到期的信托产品不进行盈亏“兜底”;且随着未来产品向净值型转化,整体收益将呈不稳定的波动状态,甚至会出现行业亏损的可能,对于抗风险能力弱的投资者来说,显然无法适应,也意味着信托产品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或将大大降低,未来新发产品销售规模不容乐观。同时,由于规定信托机构资管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一起累积发行、一起综合使用、实行不同定价方式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及对投资人的个人和家庭金融资产或收入做出具体规定等等,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信托机构投资规模的扩张。尤其,严格禁止资管产品发行期限与资金使用期限不一致、进行层层相互交叉等行为,这对信托产品影响较大,信托机构传统的产品或业务规模会大幅度下降。一旦信托资管业务受到很大限制,信托行业的总资产规模将受到比较大的影响。


此外,还有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此次《意见》稿仅过渡期上比《征求意见》稍微向后推延,其他硬性条款规定基本维持不变,这意味着监管部门释放了推行资管新规的强烈信号:要求金融机构执行资管新规不折不扣,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而且彰显了监管部门的坚定决心和顽强意志:将资管业务市场乱象彻底遏制住,并将资管业务引向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为规范金融机构中间业务行为、实现有序转型奠定基础;同时,也预示着监管当局延续强监管、重典治乱的监管态势或风格,更是标志着中国金融业将由混乱无序走向规范稳健的转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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