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每百户须配建30平方米以上 室外活动场所

来源:南方日报 2018-12-05 11:04:12

原标题:每百户须配建30平方米以上 室外活动场所

为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体系,规范惠州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该市民政局修订《惠州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要求1000户(套)以下的社区按照60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按照每百户(套)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室外活动场所。

千户以下社区须配套600平方米公共服务用房

2015年12月24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惠州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这是我省首个以地级市名义出台贯彻落实《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2015〕122号)精神的实施办法。2016年6月,省民政厅转发该《试行办法》,供全省各地参阅学习。

《办法》基本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要求,原则上以2000至3000户常住居民为标准设置一个社区居委会和相应配套的社区服务设施。对于1000户(套)以下的社区,其办公用房要按照600平方米建设,1000户至2000户的社区按600至800平方米、3000户以上的社区按1000至1300平方米配套标准执行,且社区室外活动场所面积要按照每百户(套)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

标准如何实施?《办法》规定,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实行“四同步”建设原则。新建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其中,不按该标准建设的新建社区将不予以验收。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属于县区政府

为了解决长期以来部分社区用房产权设置不明确的问题,《办法》明确强调,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归属当地政府。

《办法》结合惠州市实际,分门别类指出新建社区、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的社区、单位型社区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解决方式,细化了建设规范要求,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作中的职责,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办法》明确了公共服务用房及设施的权属。今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在社区建设规划中实行单独规划设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土地使用权以政府划拨方式提供,并由新建社区土地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土地出让时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标准承担配套建设。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无偿移交给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产权属于县(区)人民政府,由县(区)人民政府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收、管理,交付社区无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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