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酒店式人才公寓 两类人可租赁

来源:福州晚报 2018-09-14 19:45:05

原标题:酒店式人才公寓 两类人可租赁 福州特殊优秀人才,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记者昨日获悉,我市日前发布《关于2018年福州市酒店式人才公寓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了酒店式人才公寓申请对象及条件、租金标准、申请时间等。

根据通知,租赁对象含两类:2018年后引进落地到我市,经认定纳入福州市“引进培养千名博士”人才计划的优秀博士;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特殊优秀人才。租赁条件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不含长乐区)无房产;申请人未享受省、市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了租金标准: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格综合考虑公寓户型配置、市场价格水平、管理运行成本等因素确定。其中,福州市人才公寓(东二环)租金标准为50元/㎡(含税价),福州市人才公寓(高新苑)租金标准为27元/㎡(含公摊建筑面积)。租金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纳税属地政府各承担三分之一。特殊优秀人才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租赁优惠政策支持。租赁期间产生的押金、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物业及其他费用按照各酒店式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公司规定由承租人自行缴纳。

租赁期限方面,租赁协议一年一签,三年后需按程序重新申请。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继续租住。特殊优秀人才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短期租住。

通知规定,可常年申报酒店式人才公寓。租赁退出的情形包括:人事关系调离福州或不在福州工作的;在福州区域内购房的;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据了解,符合条件的人才及其单位可向我市各级人才服务窗口申报,人才入住后应及时办理落户或暂住证等相关手续,各县(市)区酒店式人才公寓租赁工作可参照执行,报备市委人才办。相关表格可在福州人才大数据平台及市人社局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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