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环境信息 披露须强制执行

来源:深圳特区报 2019-12-24 14:09:23

促进我国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应着重于约束与激励相容机制的完善。要由“自愿为主+强制为主”的监管模式转向强制为主的监管模式,对上市公司规定强制性的环境信息披露义务。

我国自2007年颁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来,一直在大力推进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但其执行情况和效果并不乐观。日前由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与北京化工大学联合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2018年)》显示,2018年中国沪深股市3567家上市公司中,超过七成的企业未发布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报告。非但如此,在已发布报告的928家上市公司中,属于国家级重点监控企业的有76家,总体平均得分仅为40.69,各项指标得分虽高于总体企业平均得分,仅居于二星级水平,处于发展阶段。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已逾10年,为何长期裹足不前?在笔者看来,根源仍在于制度本身。首先,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监管模式存在天生不足。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模式以自愿为主,强制披露的主体范围极为有限。尽管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55条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的强制环境信息披露义务,但“重点排污单位”和“上市公司”并非同一概念,只有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上市公司,才承担强制性的环境信息披露义务,而未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上市公司,仅承担自愿性的环境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后者而言,由于环境信息公开的成本显著而收益却不明显,不少企业认为环境信息公开对企业股价或收益影响甚微,基于风险规避和减少成本的考虑,很少选择主动披露环境信息,即便披露,也是选择“报喜不报忧”。

其次,对于违反强制披露义务的责任追究规定不足,威慑力极为有限。尽管《环境保护法》第62条规定了违法责任,却没有明确具体的罚则。《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虽然对于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规定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责令停产整治”的责任,但适用范围较为狭窄,不足以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环境信息披露职责。

此外,还缺乏必要的激励措施鼓励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环境信息。

由上可见,促进我国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应着重于约束与激励相容机制的完善。一方面,要由“自愿为主+强制为主”的监管模式转向强制为主的监管模式,对上市公司规定强制性的环境信息披露义务;另一方面,要科学合理地规定罚则,以提高违法成本和责任追究的威慑程度;同时,要罚赏分明,对于积极主动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可适当降低检查或评估频次,或在贷款融资、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以示激励。

(作者系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
即时资讯
联系我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恒通国际商务园B12C座五层
邮       编:100015
联系电话:010-59756138/6139
电子邮箱:dichan@dichanchina.com
网站无障碍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 披露须强制执行
来源:深圳特区报2019-12-24 14:09:23
促进我国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应着重于约束与激励相容机制的完善。要由“自愿为主+强制为主”的监管模式转向强制为主的监管模式,对上市公司规定强制性的环境信息披露义务。
长按保存图片

中国网地产

是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中国网旗下地产频道,是国内官方、权威、专业的国家重点新闻网站。

中国网地产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dichan@dichanchina.com 电话:010-59756138/6139 京ICP证 04008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7314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 ©2008 house.china.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关于我们 主办单位 权责申明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京ICP证 04008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7341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4号 ©2008

house.china.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