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配建租赁住房新规 装修标准不得低于人才住房 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

来源:成都晚报 2018-07-30 10:42:51

记者日前从市房管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市拍卖土地上配建的租赁住房,提高其建设质量、居住品质及运营管理水平,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拍卖土地上配建租赁住房管理的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配建租赁住房不得低于项目同期同类商品住房最低装修标准和人才住房装修标准,且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

装修标准

应全部为成品住宅

不低于同类商品房最低标准

《办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拍卖土地上配建、移交及运营管理等各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规定,拍卖土地配建租赁住房的,国土部门应会同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属地政府、土地提供方(非属地政府持有的)分别明确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租赁住房的比例、规模等具体要求,并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配建租赁住房应全部为成品住宅,装修不得低于项目同期同类商品住房最低装修标准,且不得低于我市人才住房的装修标准。

同时,建设部门应将配建租赁住房主体工程和装修工程纳入统一质量监管,确保建设质量。配建租赁住房移交后,移交单位应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坐落布局

与商品住房之间

不得设置围墙等隔离设施

《办法》明确,配建租赁住房应当布局合理,方便共享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及物业服务,并充分采纳属地政府的意见。不得在配建租赁住房与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隔离设施。

同时,租赁住房配建方式以集中成栋成单元配建为主,分散配建为辅。规定只有两种情形适用分散配建,租赁住房与项目商品住房户型面积较接近;租赁住房建筑面积较小,不足以成栋或单元。

配建租赁住房建筑设计应当纳入项目整体规划设计中统筹考虑,在建筑材料、外形、风格、色彩方面与项目商品住房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并满足配建租赁住房对采光、隔音、通风的要求,日照、电梯配比等不得低于项目同期同类商品住房的建设标准,并满足国家装配式建筑认定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

产权登记

符合首次登记条件之日起

6个月内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根据要求,移交单位应于配建租赁住房符合首次登记条件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并于完成首次登记后6个月内,和接收单位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将不动产权转移至接收单位。

配建租赁住房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按规定各自缴纳。约定面积以内的,纳税基数为成本价,超出约定面积的,超出部分纳税基数为项目同期商品住房备案均价。

此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按照《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分别缴纳。

运营主体

为国有住房租赁公司

鼓励其余企业进行合作

《办法》明确,配建租赁住房应当交由国有住房租赁公司运营管理,同时为了提高国有住房租赁公司运营管理水平,鼓励其余市场化住房租赁企业进行合作。

在此前提下,按照中心城区建立统一管理体制要求,中心城区除天府新区和高新区以外统一由市级国有住房租赁公司运营管理。目前我市成立了两家市级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即成都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和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为使政策具体可操作,按照西北、东南地理方位兼顾数量的原则明确:青羊、金牛、青白江、温江、郫都由成都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锦江、武侯、成华、龙泉驿、新都、双流由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为充分发挥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及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区(市)县在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中的作用,《办法》明确以上区域可以由属地国有住房租赁公司运营管理: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分别由成都天府新区房屋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没有组建国有住房租赁公司的,则按照地理方位兼顾数量的原则运营管理:都江堰、崇州、彭州、金堂、大邑由成都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简阳、邛崃、新津、蒲江由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此外,作为接收单位的市级国有公司有下属国有住房租赁公司的,为便于后期运营管理及矛盾纠纷化解,不再按照地理方位确定运营管理主体,而直接由其下属国有住房租赁公司运营管理。

租金价格

通过评估确定起拍价

年涨幅不超过5%

根据规定,配建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最长可签订五年。起拍租金价格通过评估确定,并通过竞价确定成交租金价格,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配建租赁住房日常保养由国有住房租赁公司承担,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用维修资金支付,不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由接收单位支付,且委托经营管理费不得超过租金的25%。

此外,配建租赁住房与同期商品住房项目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并按相同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配建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出租前由接收单位缴纳,出租后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 

(责任编辑:)
网站无障碍
成都出台配建租赁住房新规 装修标准不得低于人才住房 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
来源:成都晚报2018-07-30 10:42:51
《关于进一步规范拍卖土地上配建租赁住房管理的实施办法(暂行)》
长按保存图片

中国网地产

是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中国网旗下地产频道,是国内官方、权威、专业的国家重点新闻网站。

中国网地产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dichan@dichanchina.com 电话:010-59756138/6139 京ICP证 04008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7314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 ©2008 house.china.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关于我们 主办单位 权责申明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京ICP证 04008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7341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4号 ©2008

house.china.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