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将加强住宅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

来源:新华网 2018-01-02 09:22:00

12月29日,海南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进一步加强海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完善配套设施,提升开发品质,促进房地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发展,实现从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迈进。

意见专门强调了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的建设要求和具体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区户数在15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幼儿园;居住区户数在4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小学;居住区户数在9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初中。各市县政府可根据居住区常住人口规模、开发区域功能定位、已有学校和幼儿园等情况适当调整中小学和幼儿园规模和数量。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组织实施新建住宅小区不具备单独配建条件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接收和投入使用工作。”

意见明确,新出让的住宅用地,要将规划部门在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应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载入招拍挂交易文件。要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将明确约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等相关内容。“新建商品住宅在申请预售或现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现场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公示;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等相关内容。”

意见提出了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供水、供电、雨水和污水分流排放、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移动通信设施、城市快递、道路连接、公共交通、充电设施、绿化、健身设施、分期建设过渡性设施及隔离设施等多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意见提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方式以及具体分类,包括无偿移交、成本价移交等。“1.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产权无偿移交市县人民政府;2.社区公共用房[包括居委会办公和活动用房、派出所或警务室、公共消防服务基础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等行政管理设施]产权无偿移交市县人民政府;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室外文化活动场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配套设施,其建设成本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建成后移交给全体业主;4.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站以及变电站等市政公用设施,产权无偿移交归口管理部门;5.公交站场和邮政所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属于专营行业运行的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中介组织核定的成本价(由土建成本、土地价格和相关税费等组成)移交给归口专营部门; 6.菜市场、便利店、早餐店、理发店、超市等属于市场微利经营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其产权归建设单位或买受人所有,建成后按照权属移交,由商务主管部门监督建设单位或买受人按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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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进一步加强海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完善配套设施,提升开发品质,促进房地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发展,实现从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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