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种不动产权利下月须进行统一登记

来源:东北新闻网 2017-04-07 09:27:00

原标题:10种不动产权利下月须进行统一登记

近日,《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经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月起,房屋所有权等10种不动产权利将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本办法实施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焦点1 哪些不动产权利应统一登记?

《办法》规定,下列10种不动产权利需办理统一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焦点2 如何进行不动产登记?

《办法》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焦点3 如何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

《办法》规定,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依法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焦点4 买卖房屋如何申请?

《办法》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

焦点5 房地产企业如何首次登记?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焦点6 继承不动产如何申请登记?

《办法》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焦点7 不动产办理时限是多久?

《办法》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焦点8 不动产登记如何收费?

《办法》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按照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除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的,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并收费。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焦点9 如何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办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仲裁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申请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利害关系证明以及不动产坐落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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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经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月起,房屋所有权等10种不动产权利将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本办法实施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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