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企业债再上紧箍咒 房地产融资链加速收紧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6-11-14 07:55:00

企业债限投商业地产

11月11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企业债券审核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意见》,要求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用于商业性房地产项目。

“地产商发企业债用于商业地产项目的情况本来就很少,过去几年累计下来的存量,估计也就两三百亿,跟交易所公司债不是一个量级。”针对《意见》,北京某券商业务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称,发改委企业债由于审批周期长、发债利率并无优势等因素而发行量有限,

北京另一券商业务人士则表示,《意见》提出地产商发行企业债的严格限制,表面上是进一步收窄地产商的融资途径,但实际上“收窄的程度很小,可能可以忽略不计”。

其解释称,交易所公司债“分类监管”后,资质较好的地产公司发行公司债渠道依旧畅通;地产公司发行交易商协会的债务融资工具之渠道,亦未关闭。

“地产商发债融资时,首选是公司债,然后是中票,最后才会考虑企业债。被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筛掉的地产公司项目,从发改委这边发出来的可能性很小。”该人士说。

至于是否存在城投公司通过保障房等名目发债后,将发债资金用于商业类地产项目,数位券商主承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发改委对企业债资金用途监管严格,“目前主要都是省发改委在监管”,资金被挪用的情况较为少见。

保障房、安置房项目发债“因城施策”

《意见》还显示,发改委将继续支持各类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并对保障性住房类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其中,纳入省级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的项目,地方政府或住建部门需出具文件,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内容、拆迁费用来源、纳入省级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等情况进行说明。发行人应提供省级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责任书。

但对只是纳入地市和县级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的项目,发改委除了要求地方政府或住建部门出具文件外,还得“结合区域发展规划、本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和去库存压力等,对项目的保障性住房性质进行充分论证”。

对一般安置性住房建设项目,发改委同样要求分类对待,以遵循“去库存、惠民生”的总体原则。

《意见》要求,出现以下四类情况之一,将不允许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安置性住房建设:一是高库存城市;二是高资产负债率(高于65%)或资产规模较小(小于60亿元)的企业;三是回迁安置比例较少的项目,回迁安置房投资比例占项目总投资低于60%的项目;四为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未取得土地权证的项目。

对此,北京某券商信用债分析师表示,此举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偏远城市地产库存的无谓增加,“毕竟,三四线城市商品房的库存压力已经很大,可能不少城市已经没有必要再建保障房。”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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