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确定性仍存
虽然互联网金融的资产转让乱局,正随着办法落地得到整治,但其最终能否真正走向ABS渠道,也存在着不确定性。
例如互金平台中的资产转让方若试图通过ABS模式实现变现,其单笔项目的资产体量需要达到一定规模,且承担较P2P更高的管理费用。
“P2P转让的资产规模不是特别大,但ABS需要达到一定的量级才行,因为如果发行少了管理人就会不赚钱,而且ABS还要经历漫长的尽调、备案等周期,效率偏低,在资金端ABS是对接机构的,有卖不出去的风险。”8月29日,灯卓投资董事姚剑锋表示,“仅从目前政策环境看,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来转让资产仍是比较快捷、实用的渠道。”
前述P2P平台负责人则认为,虽然网贷办法限制了平台从事资产转让等业务,但不排除部分平台会通过“规避P2P认定”的方式继续进行监管套利。
“现在还有哪几个平台还说自己是P2P的,连陆金所都说自己不是P2P,是金融资产交易所。”前述P2P平台负责人坦言,“以前都叫某某贷,后来都叫某某所,再到现在都叫某某金融,业务也是什么都做,相当于把自己定位于综合互金平台了,这种平台归哪个部门、哪个办法具体管,没有说法。”
此外,P2P平台的债权虽然不在ABS业务的负面清单之上,但其最终能否被认定为合规资产,也存在一定变数。
“首先P2P平台的清理整顿就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最终平台债权能否成为合格的基础资产,这在实际经验上没有案例佐证,监管窗口禁止也并非不可能。”前述固收负责人强调,“不过平台是有动力来参与ABS的,因为ABS本身会给P2P平台形成一定的背书效应,平台资产都挂到交易所被投资机构接盘了,显然会被更多C端的投资者认可。”
以P2P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的第二个不确定性则在于,其原始权益人存在定位上的游离。“P2P债权的持有人肯定是分散着的投资者,ABS之后设立SPV(专项计划)把债权买过来之后,原始权益人是平台还是原来投资者存在一定争议,理论上平台只是一个资产运营机构。”深圳地区一家券商资管部投资经理表示,“之前有集合信托的ABS有类似操作,但这种模式能否复制到P2P领域,还有待观察。”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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