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和消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是现实的选择。让地方享有更多的收入比例,再加上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就可以解决地方可支配财力不足的问题。至于有人担心的地方政府多拿增值税和消费税,会导致市场扭曲问题,则应通过政府职能的优化来解决。只要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界限清楚,政府做政府该做的事,充分释放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活力,那么这一问题是能够得到解决的。
房地产税的开征涉及面广,改革应该将重心放在房地产税制方案的设计上。所有可能遇到的问题,应该在方案设计中得到充分的考虑。对个人住房征收房地产税,对中国是新鲜事,需要评估各种可能的风险,对不会产生现金流的房地产进行课税尤其困难。
关系国计民生的房地产税制建设大业,容不得一点闪失。在未来正确的事,至少在现实,还需要保持必要的谨慎,谨慎不等于房地税改革的拖延,谨慎只是为了让改革方案更加务实。那些在局部地区进一步试点房地产税的建议也要慎重。试点只是为没把握的事而为,房地产税开征的效果,实际上已经很清楚,就没必要为试点而试点。
房地产税开征可能遇到征收不到位的风险。房地产税征收不到位,也会损害政府公信力。为此,需要深入分析原因,是因为纳税人不愿意交税所致,还是因为交不起税?
如果是前者,那么就要检讨房地产税方案到底存在什么问题。房地产税方案的适用范围是否合理?房地产税用于地方公共服务,如果当地公共服务已经很好,那么还有必要征收较多的房地产税吗?教育是地方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一些开发商引入优质学校而形成的学区房,业主实际上已经通过高房价买单,如果因此还要与其他非学区房承受同样的税负,显然构成了重复负担,是不合理的。这提出了另一个挑战,即房地产税在哪个层面统一才是合理的问题。省级行政区统一不合理,县级行政区统一同样不合理,需要找到房地产税与地方公共服务的对接点,选择适当的适用范围。
拥有房地产多的人多纳税,但是房地产税不能解决贫富差距问题。收入分配问题需要一整套的公共政策体系来解决,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优化可能比税收更值得重视。在经济社会的转型期,国家治理的挑战本来就比制度稳定器要大得多。
房地产税的开征需要具备什么条件?这是在房地产税开征之前需要解决好的问题。
(作者杨志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研究员)
来源: 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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