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5月1日实施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细则出台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6-04-15 08:30:00

原标题:营改增5月1日实施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细则出台

买房子要交哪些税?又会产生哪些费用?对于每个购房者而言,都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今 年 3 月 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

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届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国税总局出台新《公告》“营改增”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期,“营改增”成为了楼市热议的话题。昨日,华西都市报记者注意到,国家税务总局已制定《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而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此外,《公告》第三条规定了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具体实施办法。

比如,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同时,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公告》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则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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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年 3 月 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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