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物业纠纷呈上升恶化趋势 专家:关系待重构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5-12-24 09:12:00

与此同时,业主虽然维权意识不断提升,但组织性、参与性较差。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物业关系本来应该是物业公司与业主两大主体,从目前的普遍情况来看,由于业主委员会仍然未能广泛有效建立,业主一方没有形成集中有力量的对话主体,导致在维权过程中较难作为。一些已经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的运行管理工作也不规范,甚至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南宁市民吴女士告诉记者,自己所在的小区虽然成立了业委会,但参与投票的业主人数明显没有达到法定人数,业委会在小区车位收费等方面管理也不透明,吴女士多次询问,最后竟遭到业委会停水对待,最后只得罢休。

另一方面,针对物业纠纷的监督调解力量也比较薄弱。南宁市青秀区房管所副所长班克健表示,虽然现在建立了城区、街道、社区三级物业管理机制,但街道和社区人员没有固定,加起来也只有30人左右,而且物业调解的专业性非常强,需要法律、工程设计等多方面的知识,还要有抗压能力和调解能力,基层工作人员在这方面非常欠缺,处置不当甚至容易激发矛盾。

物业关系亟待重构

一些专家认为,当前物业管理的市场化机制、法律法规、监管体系等并不健全,导致物业关系陷入恶性循环。在业委会长期缺位、业主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的同时,物业企业和行业同样有着诸多“委屈”:过多的职能负担和过低的收费标准导致企业经营效益差、发展能力弱,一些物业公司转而通过降低服务水平或谋取公共收益消化成本,从而引发业主不满带来物业纠纷。

一些物业企业表示,物业行业的市场化机制并未理顺,使得企业和行业发展面临困境。一方面,近年来物业企业经营成本不断上涨,利润空间一再挤压,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却并未得到合理调整,物业企业税负较高,拖欠物业费及水电费更成为普遍现象。

有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虽然《物业管理条例》对欠费业主做出了“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但物业企业一直缺乏有效的催缴手段,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目前阶段也难以发挥法规规定的作用。

另一方面,作为市场主体的物业公司承担了过重的额外负担和风险,如,本应由水电、环卫等部门自己承担的收费职责,多数小区由物业企业无偿向业主收取,物业企业往往还要先预付水电费、垃圾处理费,这样不仅增加了物业企业的工作量和劳动成本,而且存在垫资后收不上水电费及垃圾处理费的风险。在一些地方,物业公司还要承担人口管理、计生宣传、装修管理、打击传销等政府职能。

受访人士表示,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和人们权利意识的提升,如何构建健康有序的物业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通过完善业主自治和业委会建立运转相关法规、强化培训等,不断提升业委会的覆盖面。一些业主和主管部门负责人表示,由于现行法律在业主行使权利、业主自治、业委会运转规则等方面没有出台详细的规范,导致业主参与小区事务不积极,业主自治或业委会在成立运转过程中出现不规范问题,不利于形成健康的物业关系。

二是理顺物业管理各方关系、职责,建立市场化的行业发展机制。进一步明确物业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建设单位、业主等多方主体的权利义务,界定各方责任,及时处理涉及居住区的相关事宜;完善和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机制,如,建立物业服务收费与服务成本价格联动机制,改善物业行业生存状况,引导树立“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理念。

三是完善物业管理调解纠纷机制。针对物业纠纷量大但额度较小、雷同性大,司法机关处理起来繁琐、立案难等问题,建议完善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民间调解相结合的机制,一方面在司法调解方面推行简易程序,同时发挥民间专业人士作用参与调解。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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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物业纠纷呈上升恶化趋势 专家:关系待重构
来源:地产中国网2015-12-24 09:12:00
近年来,各地因物业纠纷引发的冲突呈现上升和恶化趋势。受访人士表示,长期以来,物业管理作为稳固“城市之基”的作用未得到充分重视,这一“舶来品”又存在市场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健全等“水土不服”问题,亟待从完善顶层设计、强化基层执法力量等方面加以巩固,重构健康有序的物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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