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久必合
至于个税改革的方向,上述财政部官员表示早就已经确定了,“这是中央早就在文件中规定了的。”具体而言,就是从分类走向综合。
其实,无论是1996年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纲要》,还是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或是2014年中央政治局发布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都曾反复提到过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也曾在多个场合提及,下一步改革个税的方向是由目前的分类税制转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实际上就是向综合征收迈进的一种过渡。”王冬生告诉本报记者,所得税就应该综合征收,比如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就是将企业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统一征收。当初将个税定为分类征收,主要是为了征收方便,而眼下一步到位地改为综合征收并不现实,所以就折中地提出按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原则征收。
虽然大的原则已经没有争议,但业内人士对于一些具体的问题仍然有不同的看法。
在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税制下,税法规定的个人应缴税的所得有11种,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等。
既然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那就意味着有的所得会纳入综合征收中,有的还会保持分类征收。王冬生认为,应该把一些经常性的收入先纳入到综合征收的范围里,其他一些偶发性的收入还是应该分类征收。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曾参加过财政部召开的上述研讨会。他认为,应该把劳务报酬所得、股息红利和房租等都纳入到综合征收的范围,纳入综合征收范围的收入种类越多,那么个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就越有力度。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也认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承包经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都有可能纳入综合征收范围。
而在一些收入从分类征收变为综合征收之后,其相应的税率也必然会被调整。比如现在的工资收入的免征额是3500元/月,超出的部分按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而股息红利等则是按照20%的税率征收,如果合并征收个税,那么税率必然会发生变化。
不过,这个税率如何变以及综合征收的范围如何界定,目前还没有定论,在财政部的研讨会上似乎也没有达成共识。
如何按家庭征收?
虽然具体的范围和税率还有待商榷,但从在分类税制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税制上,已经没有异议。相比之下,业内对于是否应该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还有争议。
楼继伟在谈及个税改革时曾指出,“在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会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更体现税收公平。”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也应该是改革的一个方向。”王冬生指出,按家庭征税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毕竟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是企业和家庭。不过,按家庭征收个税的难度也是众所周知的,尤其是它牵扯到抵扣因素。由于中国传统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十分复杂的赡养抚养关系,如何界定“家庭”也成为了一个重大的难点。
王冬生认为,个税改革应该一步一步来,应该在完全实现了综合征收个税的基础上再尝试按家庭征税。在目前这个阶段,就贸然实行按家庭征收个税,可能不太合适。
刘剑文表示,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并不是要以家庭取代个人作为纳税主体,而是两种纳税主体并存,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家庭纳税,也可以选择个人单独纳税。
对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提高工资薪金起征点,刘剑文表示,这肯定不是未来改革的方向。前述财政部官员也表示,个税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让个税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希望不要炒作提高个税起征点。
不过,在王冬生看来,个税起征点还是有调整的空间的。他指出,个税起征点正确的说法是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或者免征额,实际上是要扣除维持一个人生存所必需的成本。而现在物价上涨,生活成本不断增加,那么个税起征点也应该随之进行调整。
上述财政部官员告诉记者,个税改革的方案可能会比较理想,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还需要继续讨论酝酿。即使是在上报之中,方案也还会被公开反复讨论和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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