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按交税办证为准
昨天下午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面对桑女士一方的诉求,地税部门表示属依法征税。“对方在办理转让住房交易过户的纳税申报手续时,工作人员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发现桑女士是在2014年4月1日交纳的契税,后在2014年9月5日取得房产证,我们依照相关规定征收的79万余元税款。”
地税部门对此解释道,根据相关规定,个人购买住房是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并表示,依据相关规定判定桑女士购房的时间为2014年,不满购房5年,不能享受到相关的优惠政策。
原告:购房早已满五年
桑女士一方对此并不认同,“从1998年到现在,这套房子我们自住了16年之久,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买房后夫妇二人搬至深圳生活了5年,所以房屋的产权证明并未及时办理,也未缴纳相关税款。“到了2014年,我们决定把房子卖掉,这才把房本办下来。”
据了解,在与地税部门发生争议后,桑女士于2015年1月20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退还个人所得税、部分营业税等税款。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受理后,5月15日作出了维持地税部门所作的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昨天法庭未宣判此案。
(来源:北京晨报)
是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中国网旗下地产频道,是国内官方、权威、专业的国家重点新闻网站。
中国网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