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萧山法院原一审判决支持了休博园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什么发回重审?
杭州中院:本案的关键在于案涉商贸用房能否转让,根据案卷反映,萧山法院原一审判决忽略了该问题,本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所涉土地性质属于出让取得,但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并不是住宅和商业用地,故案涉房屋并不属于商品房,而是属于自建房,萧山法院原一审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在案涉土地的出让以及2008年从宋城集团转让给奥兰多公司的过程中,宋城集团与奥兰多公司均向萧山区政府承诺综合用地上建设的商铺只能用于经营或出租,不能出售。从在案证据看,无法认定萧山区政府是否同意改变土地利用条件以及是否允许案涉房屋转让。由于该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及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为妥善处理纠纷,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萧山法院重审。同时,也建议萧山法院在重审过程中提醒双方当事人及时补办相关手续、补交相关土地出让金等规费,使得双方的纠纷能妥善解决。
记者:在案件审理中,齐院长有没有进行“司法干扰”?
杭州中院:作为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从来没有受到过干扰。
记者:宋城在官方网站上称此案造成其几个亿的损失,是否属实?
杭州中院:一方面,萧山区政府不同意案涉商贸用房转让,另一方面,该商贸用房不是商品房,从目前来讲,“几个亿”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如果案涉商贸用房现值几个亿,那么这些利益也是因土地利用不规范而产生的,有待于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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