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复制?
由绿地上市进程和方案可以看出,这次A股的重大重组,触及证券监管的多个敏感未确定区域,现绿地上市顺利通过,说明此次资产重组中采用的诸多创举均获得监管部门的认可。
在不久的将来,绿地员工持股会权益通过上市实现巨额增值变现的案例,是否将成为今后国企上市时学习的榜样?
绿地集团董事长张玉良认为,绿地整体上市的完成,体现了中国证监会对上海国资改革、对绿地集团的支持,体现了市场各方对本次资产重组方案以及绿地的行业领先地位、多元业务组合、创新商业模式、未来发展潜力的充分认可。
而此前张玉良就曾表示,只要具备混合所有制、企业班子想做事、政府要放手等几个条件,绿地模式是可以复制的。未来,绿地准备参与央企的改革,参与各省地方混合所有制的改革。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此也认同,绿地借上市平台来进行混改的模式虽有其特殊性,但与其他企业发展战略合作关系,注入社会资本等混改途径,对于国企改革是有一定“复制”意义的,其他企业也可通过这些途径来改善其体制结构。
严跃进还认为,绿地控股在上海格林兰的基础上进行混改,一方面令改制可以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企业的控制权仍属于企业管理层本身。
在绿地重组方案中,有两点值得深入研究。其一,是有关职工持股会被上海格林兰吸收合并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根据《公司法》,吸收合并只限于公司型法人企业之间,并未对有限合伙企业吸收合并职工持股会作出明确规定。以后这方面会否进一步明确,值得跟踪。
其二,同为上海国资的上海地产集团和城投总公司合计持有绿地超过30%的股权,是否应为一致行动人,触发要约收购?
根据“草案”,上海国资委并不参与绿地集团运营,上海地产集团和上海城投总公司作为两家相互独立的主体,只充当财务投资者的角色,将来不会实质性介入绿地的具体运营。因而并不构成一致行动人。这一点,从绿地上市成功来看,已经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和认可。
而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简称“办法”)中“一致行动人”规定,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便应属于一致行动人;若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从绿地案例来看,这里的“相反证据”定义,也需要进一步的诠释。
目前,绿地集团正在积极进行混改2.0的尝试。按照公告,绿地集团董事局共由15人组成,4名董事由上海格林兰拟委派,3名由上海地产集团及中星集团拟委派,2名由上海城投集团拟委派,1名为平安创新资本拟委派,共计10人,此外设立了5名独立董事。
绿地集团有关人士称,绿地要通过15人董事会架构,在释放企业活力机制的同时,使国有资本、战略投资者、管理层及职工三方进一步达成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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