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台土地征收办法:不得强制断水断电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5-07-29 10:43:00

房屋征收不得强制断水断电

《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7月27日,《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该草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政策均作出细致规定,将大大减少城市改造中矛盾的产生,并有利于被征收者利益得到更好保护。

非法建筑不予补偿

据介绍,制定该条例是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不得改变房屋、土地用途。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被征收人有装修、转让、出租、抵押、典当、户口迁入等行为的,对不当增加补偿费用部分不予补偿。

草案规定,认定为非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补偿方案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和法律相关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

不得强制断水、断电

草案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履行按时搬迁义务,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同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不得暴力抗征收

草案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区域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包含补偿协议规定的内容,不得含有惩罚性条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钉子户”是房屋拆迁改造中常见的现象。为避免此类情况,草案规定,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临时安置补助标准两年一公布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包括四方面,即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搬迁的补偿;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针对有些地方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多年不变的现象,草案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特价水平制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来源:山西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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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该草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政策均作出细致规定,将大大减少城市改造中矛盾的产生,并有利于被征收者利益得到更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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