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不得强制断水断电
《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7月27日,《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该草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政策均作出细致规定,将大大减少城市改造中矛盾的产生,并有利于被征收者利益得到更好保护。
非法建筑不予补偿
据介绍,制定该条例是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不得改变房屋、土地用途。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被征收人有装修、转让、出租、抵押、典当、户口迁入等行为的,对不当增加补偿费用部分不予补偿。
草案规定,认定为非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补偿方案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和法律相关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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