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用土地村民如何用?
《办法》规定,留用土地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自用的,免缴地价,用地为非商品性质。
留用土地以转让、合作开发、作价入股等方式进入市场交易的,需缴交地价,用地为商品性质。对于整村统筹留用土地中进行工业用地开发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打折的方式计收地价。对于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等经营性用地开发的,提高地价成本。
利益如何统筹?
为丰富利益统筹方式,除“留用土地”方式外,《办法》还设计了“收益分成”和“物业返还”两种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规则。
三种方式均以片区基准容积率(用途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片区基准容积率取3.2;用途为工业用地的,片区基准容积率取2.0)作为利益分配的参考线,以三种方式之间利益相对平衡为原则,按照“片区基准容积率以内部分主要收益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片区基准容积率以外部分主要收益归政府”的思路,确定相关政策参数。
规划功能为工业类的,按“收益分成”方式,出让用地中出让用地所得收益中,不超出容积率2.0的部分按80%核算,超出部分按30%核算;按“物业返还”方式,以出让用地容积率2.0核定建筑面积,按照该面积30%确定返还物业规模。规划功能为居住、商业服务业的,按“收益分成”方式,出让用地中出让用地所得收益中,不超出容积率3.2的部分按30%核算,超出部分按10%核算;按“物业返还”方式,以出让用地容积率3.2核定建筑面积,按照该面积15%确定返还物业规模。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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