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马怀德介绍,为了防止那些立法条件不是很完善的地方滥用立法权,立法法修正案也在两个方面做了限制:
“第一,设区市能不能获得实际的立法权有赖于省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标准是什么呢?是根据它的人口、区域面积、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考虑决定。符合标准的地方获得立法权之后,还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马怀德说。
第二,立法法修正案明确规定,设区市的立法范围是有限的,不是任何问题都可以立法,只能在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共服务、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立法,而在税收等政治、经济、社会管理领域没有立法权。
马怀德解释,这是为了防止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的“任性”,即滥用立法权,把本来以红头文件实施的行为上升为法规来施行。
综合京华时报记者孙乾新华社报道
变化一
地方立法权范围扩大
记者注意到,在地方立法权方面,二审稿规定,较大的市可以就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而此次提交大会审议的草案中,范围有所扩大,变成“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还特别说明,这次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需要考虑是否对几个不设区的地级市赋予地方立法权的问题。李建国表示,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属地级市,但不设区,建议赋予上述三市地方立法权。
变化二
分歧较大条款可单独表决
立法实践中,因为某个重要条款卡壳,意见分歧较大、争执不下,而导致立法久拖不决的情况屡见不鲜。
对此,修正案草案规定,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律案,可以经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对审议中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设立单独表决制度;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逐个表决。
变化三
加入“开征停征”具化描述
去年8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2014年12月1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分别上调汽油和柴油等成品油的消费税。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这是成品油消费税半个月内的第二次上调。对此,有舆论认为:燃油税税率半个月调两回,不符合税收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因此,“税收法定”更令人期待。
对此,草案二审稿做出规定,其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将税收一项单列出来,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记者发现,此次上会审议的三审稿在二审稿基础上又作出了一些修改,改为“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变化四
对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三审稿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李建国表示,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了规章的制定权限范围,推进依法行政。草案规定,制定部门规章,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同时,规定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此外,考虑到地方实际工作的需要,修正案草案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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