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税局:郑州二手房交易个税政策不变

来源:大河网 2015-01-24 10:03:00

郑州房产——地产中国郑州频道

针对社会和网络热议的“郑州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按差额的20%征收”问题,郑州市地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昨天接受大河报独家专访:二手房交易个税政策,还按原来的老政策执行。

1月1日至8日,新系统上线,契税、个税、营业税等系统的并网。有居民二手房交易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被告知必须按原购买价与现在成交价差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按成交价总额1%的征缴方式电脑程序上无法通过。消息顿时引起热议。

个人住房转让到底是按1%核定征收,还是核实征收计征20%个人所得税呢?昨天,郑州市地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就此正式作出权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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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个税政策不变

郑州市地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说,新系统对个人住房转让1%核定征收和20%核实征收计征个人所得税都予以技术支持,具体以何种方式征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审核,确定征收方式,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通俗地说,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政策仍执行原来的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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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按1%核定征收?

有关负责人说,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如果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他继续解释,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省局豫地税函〔2006〕第215号在转发总局文件贯彻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凡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我省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一直按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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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地税局:郑州二手房交易个税政策不变
来源:大河网2015-01-24 10:03:00
针对社会和网络热议的“郑州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按差额的20%征收”问题,郑州市地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昨天接受大河报独家专访:二手房交易个税政策,还按原来的老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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