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本案,哪怕毛小茜不要此前已经支付的首付与本息,甚至放弃房屋的产权,但鉴于房屋已经资不抵债,她亦照样无法逃避对不足部分本息的偿付义务。
因为《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另一方面,“弃房断供”会因“授人以柄”而使银行有权要求提前还贷。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鉴于“弃房断供”的核心在于购房人为“断供”而拒绝继续支付本息,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也就决定了银行有权随时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购房人提前偿还尚未到期的全部借款本息。这对毛小茜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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