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底出台的“央四条”,终于在房贷套数的认定标准上由之前的“认房又认贷”,转变为“认贷不认房”。从支持合理需求的角度看,这一个必要的“纠偏”。不过,也应防范从“一刀切”式紧缩转向没有原则的放松。
2010年的“国十条”及二套房贷细则在套数认定标准上严格执行“认房又认贷”,只要利用商业贷款购过房,即便名下无房,再购房仍按二套认定。之后央行又出新政,要求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显而易见,之前的“认房又认贷”严重误伤了合理的自住需求——当地人的“置换需求”和外地人的首套房需求。“央四条”改变了这一严重伤害合理需求的现象,实行“只认贷不认房”的政策,尤其惠及二套普通房。同时又规定:在已取消或未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拥有二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这等于解除了“三套及以上停贷”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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