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以后新建小区须配建居家养老用房。日前,省民政厅联合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印发《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通知》要求,我省各县(市、区)要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城镇养老设施空间布局规划(2015至2020年)》的编制,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通知》还就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非营利性、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政策予以明确和细化。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资源整合、购置、租赁、腾退、置换等方式,配置相应面积并符合建设使用标准的养老服务配套设施。
《通知》还指出,要加快推进以养护型、医护型为主的公办养老机构设施建设,推动新建或规模较大、面向社会代养老人的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重点支持护理型养老机构、家庭托老所、社区养老院建设发展。
今年11月20日前,各地将对居住(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对未按规定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限期完成整改。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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