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北京市住建委:自住房项目不得降低设计标准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4-09-12 08:50:00 作者:赵莹莹
自住房设计应比照商品房
户型差、材质次、得房率低,这些都不是自住房的代表词汇。昨日,市住建委下发《加强自住房建设过程监管工作》的通知,提出自住房的户型设计要严格按照商品房规范执行,不得降低设计标准,并合理组织室内空间,提高室内空间的利用率。
自住房设计不得降低标准
本市第一个自住房入市后,曾多次被购房人质疑窗户小、建材差,建设标准低。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通知,一方面是接到了申购家庭的反映和要求,另一方面,自住房已陆续进入建设期,要从户型设计、工程质量、配套同步建设等方面,对自住房参建各方进行约束、监管,保证自住房与其他商品房同样的品质。
通知中明确,自住房户型设计应严格按照商品房设计规范执行,不得降低设计标准,并合理组织室内空间,提高室内空间的利用率,满足对采光、日照、隔声、卫生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使用功能。
项目使用设备应同步公示
值得注意的一条是,市住建委提出,开发商应在销售场所,随项目施工进度同步公示项目中使用的建筑钢筋、预拌混凝土、产业化住宅产品与建筑外窗以及电梯、防火消防等设备信息。
对于承包责任制的落实,通知也提出,开发商不得采购或指定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及供应单位。开发商存在上述行为的,将被视为肢解发包,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同时,自住房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以明显低于相关部门发布的价格采购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
延期交房须付违约金
如果出现了延期交房怎么办?通知中明确,开发商要合理评估工程进度,对于存在逾期交房风险的,要及时做好赔付预案,按照预售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另外,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发商要在小区内公示保修处理程序,做好工程质量保修服务,并且至少要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和业主意见评价,及时了解业主对自住房工程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业主提出的工程质量等问题,要及时解答、维修。自住房小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也要与房屋建筑同步建设、同步交用。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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