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齐永文与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赴任辛庄村经济合作社、北京银杏苑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书中对此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2009年3月7日,当时身兼赴任辛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经济合作社社长三个职务于一身的周瑞云组织全村党员大会,在会上,他宣布将本村437亩集体经营的土地承包给北京银杏苑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杏苑”)。承包的437亩土地,由两部分组成,大部分为原集体自留地,还有部分为2006年收回出租到期土地190亩。
当时就有村民反对,称必须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才能决定这件事情。“村民有权了解合同内容”。
但周瑞云在会上称合同内容没有必要让村民了解。会议解散之后,银杏苑就开始在承包地上施工了,村委会还协助该公司动员村民迁坟。村民们找到镇政府反映这个问题,镇领导表示不知道也并未批准上述承包合同,并责成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公布合同内容征求村民意见,在没有取得村民同意的前提下,停止一切施工。
不得已,周瑞云将承包合同给反映问题的村民出示,看过合同的村民发现合同中的租金(1200元/亩)明显低于本地(5000元/亩)的平均水平,并且村民自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承包期只剩余23年(至2027年12月31日止),但该合同的承包期限却是30年(至2038年12月31日止)。
村民又找到镇政府,要求镇政府出面废除该合同,把耕地归还给村民,但镇领导表示,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镇政府管不了具体问题,有争议可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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