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土地以案释法明底线 依法依规保红线

来源:地产中国网综合 2014-06-25 10:23:00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近年来,我市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严打击了一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现将其中部分典型案例集中刊登,以案释法,以此增强全社会各界依法用地的法治意识和守土有责的使命担当,切实维护规范的国土资源监管秩序。

基本农田碰不得

家住锡山区的陈某,租用东港镇席家巷、东后、南罗庄约95亩土地种植树木。2013年4月18日,当地国土所巡查发现陈某未经批准在承租土地上建设管理用房,占地面积1.6亩,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基本农田,当场制止并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报告东港镇人民政府。在镇政府、国土所、城管联动执法下,使当事人认识到非法占地建设的严重后果,于2013年5月上旬自行拆除地上建构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就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以外,非农业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并符合法律规定、涉及农地转用和征地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私建寺庙要拆除

香水寺位于江阴徐霞客镇金凤村,未经批准陆续占用周边农用地进行扩建,当地国土部门多次制止不听劝告继续施工,先后建了门楼、磐若亭和观音像,占地面积达9.11亩,属于基本农田,造成耕地毁坏,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2013年3月,江阴市国土资源局将此案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江阴市公安局对涉案的5名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对其中1名主要负责人实施拘留(取保候审)。7月2日,违法当事人自行拆除香水寺新建建筑,土地全部复垦到位。

按照相关规定,建造寺庙要在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同意的基础上,到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私自建立宗教活动场所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取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予以拆除,占用基本农田超过5亩、涉嫌触犯刑法的,依法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承包地上禁擅建

宜兴市官林镇都山村村民柳某、前城村村民缪某未经批准,于2013年5月非法占用都山村土地建设仓库。宜兴市国土资源局介入调查,发现两名当事人均于2012年3月与都山村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其中,柳三群承包土地135亩,缪祖南承包土地155亩,用于种植花卉苗木,协议明确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案发时,已分别建设一幢一层仓库,圈建围墙,违法占地面积分别为8914平方米和8233平方米,地类为耕地。在执法人员多次说理后,当事人端正认识,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拆除建筑,恢复土地原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也作出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并在第十六条中明确了承包方的义务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村民柳某、缪某承包土地为耕地,并未依法转为建设用地,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属于未批先占的非法占地行为。

临时用地要审批

2011年9月,无锡某公司在未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滨湖区胡埭镇富安村土地建设钱胡路拓宽工程临时工棚,占地面积达7.25亩,建筑面积约600平方米。2012年6月29日,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占用的4832.2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并处罚款28993.2元。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过程中需临时占用的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地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一律视为违法用地,以非法占地论处。

设施用地须审核

无锡某公司于2013年5月向谢埭荡村承租农田220亩,用于葡萄试验地、蔬菜试验地、观赏花卉试验地、水产养殖等。2013年7月4日,该公司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即擅自开工建造谢埭荡物联网农业设施,占地面积约1200平方米。当地国土部门发现后,当场下发书面通知,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经国土部门多次宣传教育,该公司认识到违法问题的严重性,于2013年10月25日办理了审核备案手续,批准用地面积1290平方米,用地期限为五年。

高效农业、设施农业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方向。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文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对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或已经审核同意但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改变用途要处罚

2013年9月初,无锡某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将位于崇安区广瑞路向阳路段南侧的工业用地部分仓库进行内部装修,擅自将其出租经营水产品。

2014年2月20日,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387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对未按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监管不力要问责

某拆迁安置企业,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标准厂房,造成未批先用违法用地事实。宜兴市国土资源局在依法查处的基础上,按相关规定就属地镇政府监管不到位、制止不力,提请宜兴市监察局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2013年8月9日,宜兴市纪委对该镇镇长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违法用地不仅要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党政领导的监管责任。2008年6月1日起,国务院批准施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俗称“15号令”),江苏省也于2010年7月16日出台了《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及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明确了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要“对党政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切实维护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来源:无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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