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以人查房”写入《不动产登记条例》引起巨大关注。
“该说法存在误读,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在于确认和保护不动产权益。”国土部地籍司的一位人士表示。
国土部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提出力争在6月前将《不动产登记条例(送审稿)》报出。
据一位参与草案研讨、接近国土部的消息人士介绍,自三中全会后,国务院法制办、国土部就启动不动产条例的起草,经过大量的调研和反复修改,已经形成初稿,目前已经上报国务院。
据上述消息人士介绍,草案中并没有“以人查房”字眼。国土部起草的草案中,新增了查询服务,但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有相对严格的规定。
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才可以申请查询相关资料。再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有权查询与案件相关的资料。
另一方面,草案也十分重视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护。据了解,相关知情人士,若透露不动产登记的信息,造成损失的,也将背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土地、房屋、林地、草地等不动产信息,分别登记在国土、住建、林业、农业等不同主管部门之下。条例通过后,有关部门有望实现上述信息的互通共享,国家和地方登记的信息也有望实现互通互联。
增设了有条件的查询服务
据上述消息人士介绍,国土部起草的草案指出,将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服务。
“不动产是一种物权,合法合规的提供的服务符合物权法要求。”严金明介绍。
上述国土部土地地籍司的人士也表示,条例的立法依据是“物权法”。
在国土部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看来,依法提供查询服务写入条例中,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以人查房”。
2012年下半年以来,房叔、房姐事件频发,亦引发各界对于个人住房信息安全的担忧。
在此背景下,国内多地相继出台相关法规,规范“以人查房”,比如福建漳州规定,除申请查询本人房屋信息和国家公检法等机关的协助查询外,严禁以姓名为条件进行查询,只能以明确的房屋坐落或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进行查询,还将强化落实相关问责机制。
所谓的“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询的方式来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虽然各界对其放开有预期,但并不符合保护个人财产安全的法律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严金明也介绍不动产是一种物权,是可以出于某种需求公开公示的,但需要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
实际上,查询相关信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国土部起草的草案指出,权利人、利益相关方,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查询;另外一个是公检法机关,有权查询与调查案件相关的信息。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严金明表示,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不动产权益,查询是有前提的,一个是利益相关人;另外一个国家有关部门出于某种需求——并非是随意查询,需要区别。
据了解,草案十分强调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护。不动产登记资料共享单位及工作人员,仍需要对相关资料保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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