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近期频吹风退市制度改革。28日,证监会在微访谈中表示,将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为中心,继续研究完善退市制度,建立市场化、法制化和常态化的退市机制。
这是证监会在短短的6天时间里,第三次谈及退市制度改革。
26日,证监会研究员鲁颂宾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抓紧启动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23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从资本市场现阶段的实际出发,总结经验教训,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推动相关退市制度的改革措施,作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举措。
对此,有不愿具名的分析人士对记者表示,从证监会最近的一系列表态以及所采取的举动来看,显示出监管层对于建立完善退市制度的决心,退市制度改革要动真格了。
退市制度在我国已有20多年的历史。
1993年《公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情形,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由此建立。2006年修订生效的《公司法》、《证券法》规定了公司强制退市的具体情形,同时,增加了因为吸收合并、要约收购而发生的自主退市方式。2012年,证监会进一步改革、完善了退市制度。
2001年水仙电器、广东金曼两家公司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成为首批依法退市公司。数据显示,从上述两家公司退市至今,包括强制退市和自主退市,沪深交易所累计已有78家公司退市。
退市之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如何保护,这是摆在监管层面前的一项工作。
对此,证监会表示,公司退市后,其股票不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但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不会变化,公司治理、经营活动等也不因之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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