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风险也不可小觑。”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教授朱铭来说,随着医疗手段的进步,人类平均寿命不断延 长,这对寿险产品的定价产生了很大影响。“国外成熟市场通过发行‘长寿债券’等衍生品来分散这一风险,但国内目前仍然是用较高的价格来对冲长寿风险。如果 把这种手段延续到以房养老模式中,意味着投保者为保险公司风险分散技术的软肋买单,是非常不公平的。老百姓把房子看得比什么都重要,保险公司出的价太低, 肯定没市场。”朱铭来说。
此外还有法律风险。“以房养老等于剥夺了子女或他人的继承权,保险公司除与投保者签订抵押等合同外,还需要 更为全面的法律授权。”朱铭来举例说,有一种比较极端的情况是,老年夫妇共同投保后,一人故去而配偶再婚,子女要求实现对身故者的房屋继承权。“如果保险 合同对这些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到时候问题会非常棘手。”
最后是政策风险。对于70年产权的问题,业内人士认为,最新物权法“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规定,可令保险公司控制大部分风险。但是拆迁及政府补偿费与保险公司抵押差价等“特殊时期特殊问题”,也要求“以房养老”的模式设计更为周全。
“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设置的门槛较低,硬性条件是2009年前开业,注册资本20亿元且偿付能力120%以上的公司。”朱铭来认为,满足条件的公司很多。
据了解,目前大公司对该项业务较为谨慎,小公司反倒比较积极。北京幸福人寿有关负责人表示正在参与试点。位于上海的建信人寿也在准备相关产品,初期准备和上海银行合作,希望获得试点资格。
“能迈过房价风险、长寿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这四道坎,以房养老才有大规模推广的可能。这不是保险业靠自身能完成的‘使命’,应该出台一个‘条例’,在更高层面上促进金融业联动,形成跨行业共识、制度和监管合力。”朱铭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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